(2017)鲁15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号被执行人:洪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洪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执行人洪涛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主动移送执行,并于2017年1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1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洪涛在阳谷县赵王河路(天润嘉苑)233号16号楼2单元501室有房产一套,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于2017年5月24日查封了该房产。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洪涛未偿付。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