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983王平典与卢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典,卢辰,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983号原告:王平典,男,1973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业航,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辰,女,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勇,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王平典与被告卢辰、第三人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平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王平典负担。审 判 长 薛忠勋人民陪审员 赵伟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筱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