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腾达、李中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腾达,李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赵腾达,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李中伟,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