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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培与张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张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583号原告:刘培,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兴东,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刘培与被告张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培承担。审判员  于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