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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明,北京祥运通达公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明,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村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祥运通达公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窑上村委会西550米,组织机构代码66910×××。法定代表人姚岐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艳明与被执行人北京祥运通达公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4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祥运通达公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祥运通达公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艳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14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维生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