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兴华、严定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兴华,严定,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617号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俊彬、潘喆,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华,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严定男,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170-3号、170-4号。法定代表人:吴国连,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华、严定男、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春霞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