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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新星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新星装饰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936号铭座大厦1803室。法定代表人:余莉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镇县新星装饰店,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农资大市场装饰城。经营者:黄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新星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1204室,属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固镇县新星装饰店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涉案证据,并结合本案双方的履行义务,可以确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货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固镇县新星装饰店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固镇县新星装饰店住所地在安徽省固镇县辖区内,故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固镇县,属于认定事实存有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洪增余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