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焦玉苹与杨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苹,杨素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80号原告:焦玉苹,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素英,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焦玉苹与被告杨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焦玉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平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苹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焦玉苹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