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芮松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芮松林,献县鸿达枣业有限公司,郝福恒,献县鑫瑞枣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东段。被执行人芮松林,男,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献县鸿达枣业有限公司,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尚庄镇郝高官村。被执行人郝福恒,男,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献县鑫瑞枣业有限公司,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尚庄镇支家坞村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芮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6-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