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邱桂芳与程干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桂芳,程干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00号原告:邱桂芳,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龙,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干灵,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原告邱桂芳与被告程干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