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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忠芹与薛永彬、曹俐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芹,薛永彬,曹俐丽,高建平,曹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507号原告:王忠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永彬。被告:曹俐丽。被告:高建平。被告:曹海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三妹,系被告曹海峰母亲。原告王忠芹与被告薛永彬、曹俐丽、高建平、曹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在审理中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忠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忠芹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