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道路、代小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道路,代小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抗9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曾道路,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汉市。于2015年3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6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曾道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四川省广汉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原审被告人代小林,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德阳市旌阳区。于2015年3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6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代小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德阳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道路、代小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川06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9日,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审刑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曾道路、代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王洲海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雪梅书记员龚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