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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金法、沈国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法,沈国勤,沈国军,李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沈金法,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沈国勤,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沈国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李绪秀,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绪秀的银行存款581598.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干炯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