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锦娣与强克林、强克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娣,强克林,强克顺,芜湖沃德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加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27号原告:周锦娣,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克林,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告:强克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告:芜湖沃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70413202Y。法定代表人:强大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市加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467873。法定代表人:强大德,总经理。原告周锦娣与被告强克林、强克顺、芜湖沃德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加德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周锦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锦娣以补充证据需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锦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原告已预交804元),现申请免交1604元,予以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