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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魏永华与曹金鹏、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华,曹金鹏,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172号原告:魏永华,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雅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金鹏,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宁,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魏永华与被告曹金鹏、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育兰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