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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军克、孙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克,孙龙,王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7号申请人王军克,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龙,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王玉杰,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王军克与被申请人孙龙、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军克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玉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号楼3单元4层401号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洞林寺村洞林湖?新田城二期寺河xxxxx(合同号xxxxxx号)房产各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143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王军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军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玉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xx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洞林寺村洞林湖?新田城二期寺河xxxxxxxxx(合同号xxxxxxx号)房产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益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