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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字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开伟、龚玉平与邵永明、何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伟,龚玉平,邵永明,何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字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开伟。申请执行人:龚玉平。被执行人:邵永明。被执行人:何秀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邵永明、何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永明、何秀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永明在金塔县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永明在金塔信用社内存款1996元至我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