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春军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申与申请申与、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春军,秦祖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春军,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祖珍,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再审申请人耿春军因与被申请人秦祖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春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树木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其基于非法行为和无效合同主张所种植树木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认可地上所种树木是由被申请人种植,树木补偿款系政府针对该批树木发放,虽然申请人与本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笔补偿款也应由树木的物权主体被申请人享有,该补偿款由申请人耿春军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耿春军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春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