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行审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程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3行审366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田东,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爱民,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魏建新,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程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的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以程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为由,作出了馆国土行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第三项的内容是:对程某非法占用338.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10145元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对程某非法占用338.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10145元的罚款,限十五日内履行,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闫 洁人民陪审员 周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