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郑秀维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728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女,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郑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