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赣县先锋建材制品厂、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先锋建材制品厂,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赣县先锋建材制品厂。住所地: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钟健,厂长。被执行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林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客家大道博德星辰名苑7#楼四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梁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军,男,1962年7月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先锋建材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的存款元整(账号:)。二、划拨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的存款元整(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峰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世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