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唐倚与湖南福久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倚,湖南福久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66号原告唐倚,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湖南福久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2-20栋1014、1015。负责人星野徹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倚诉被告湖南福久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福久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店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倚撤回对湖南福久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唐倚负担。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