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立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立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崔永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立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3-19号。法定代表人:郭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胜男,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东街交口西南侧新隆轩19-101A区。法定代表人:崔永让,经理。被执行人:崔永让,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5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