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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634号原告: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住河北省献县。投资人:马磊,职务:经理。被告: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负责人:徐荣彬,职务:经理。被告: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泽和,职务:总经理。原告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53元,减半收取22376.5元,由原告献县西南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