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玉星、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星,刘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玉星,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树贵,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星与被执行人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