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执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玉章与吴学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章,吴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章,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宋六村委会。身份证号码:46002219820710xxxx。被执行人:吴学亮,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街6-1号正庄大厦。身份证号码:4600071982092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章与被执行人吴学亮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美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学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学亮协助申请执行人陈玉章将位于海口市大英街6-1号正庄大厦15层A-1502房(房权证:海房HK165975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玉章名下,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补偿款5万元及2016年补偿款5万元,合计10万元,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0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学亮银行存款101400元,其中退转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玉章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请求),余款14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有关金钱的给付已执行完毕。至于房产过户问题,申请执行人陈玉章以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
 ulg95wovereq9fqm4h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7日印制
 
 
(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