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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夏立强,肖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8号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夏立强,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肖阳阳,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立强、肖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名下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