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善树与被执行人冯国军、高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树,冯国军,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善树,男。被执行人冯国军,男。被执行人高红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善树与被执行人冯国军、高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江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