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荣林、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荣林,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荣林,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四段。法定代表人:贾林,经理。再审申请人赵荣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荣林申请再审称,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各种损失515215元,立即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公示再审申请人应享受的权益,新增行政请求一并审理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荣林是本案的原告,其在起诉时未请求20万元的违约金,起诉时诉请的经济损失是650940元,与申请再审时要求的损失515215元在损失的项目、金额上存在不一致,起诉时也未诉请完善竣工验收、公示权益。本案是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人赵荣林申请再审时新增行政请求,不是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申请再审人赵荣林申请再审的理由已超过了一审时的诉讼请求。综上,再审申请人赵荣林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荣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宁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