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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白本东,丁京花,白义南,曹洪青,买吉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98号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082268827J,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春伟,公司经理。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52307-0,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法定代表人:白本东,公司经理。被告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公司机构代码:59485801-1,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上口村。法定代表人:曹洪青,公司经理。被告白本东,男,回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丁京花,女,回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本东之妻。被告白义南,男,回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曹洪青,女,回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买吉儒,男,回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曹洪青之夫。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诉诉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白本东、丁京花、白义南、曹洪青、买吉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50万元,借期两年,利息月息2%。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余六被告作为担保人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七被告拒不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未能找到被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现居住的准确住址或被告下落不明的基层组织证明,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亦无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