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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紫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大德,理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炳祥,李虎彪,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紫君,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紫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赵紫君应承担的赔偿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查明,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紫君的银行账户,但不足履行本案赔偿义务,现执行人赵紫君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罗 娅审判员  朱应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