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发合与李家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合,李家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51号原告:张发合,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周,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78254J。法定代表人:朱振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发合与被告李家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发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693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2日21时20分,在省道206线商水县宁洛高速路口处,李家周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杨艳秋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后,豫P×××××号车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发合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商公交认字[2017]第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家周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家周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李家周的地址,经国内特快专递邮寄后,因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邮件被退回。经询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李家周的住所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发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