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竞、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竞,夏军,汝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张竞,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夏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汝洪英,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利辛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2016)皖1623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汝洪英的工资收入15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祝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军户名: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开户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账号:20000359149310300000034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