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铁果与被申请人贺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铁果,贺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34号申请人谢铁果,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169号1栋2502005号。被申请人贺灿军,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居委会八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铁果与被申请人贺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贺灿军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铁果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君泽府1栋2单元2502005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灿军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谢铁果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君泽府1栋2单元2502005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