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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智宝胶粘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智宝胶粘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裕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智宝胶粘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黄伟汉。上诉人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智宝胶粘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交易时间虽短,但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而且双方的交易模式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代表作用,本案的审理对本地区同行业的交易模式及经营管理均具有重大的示范作用,故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佛山市当地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