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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贾宏伟与赵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宏伟,赵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贾宏伟,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赵金泉,男,满族,1987年2月1日出生,金矿工人,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贾宏伟申请执行赵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宏伟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0.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金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赵金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贾宏伟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赵金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