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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毅,刘艳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号楼二楼,实际经营地蓼皋镇观音山脚的时代天街商品房。法定代表人:麻江南,系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毅,男,1968年12月0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平,女,1964年01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杨芳路。法定代表人:柳文胜,系该支行负责人。一审被告: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政府第三综合楼***层。法定代表人:张进,该中心主任。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毅、刘艳平、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润房开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德润房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全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奕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