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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爱华、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爱华,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周爱华,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三街47号。法定代表人:王绪,该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嘉,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游佩瑜,该公司大中华区高级副总裁及大中华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嘉,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爱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爱华与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周爱华的社会保险由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广州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代为缴纳。作为周爱华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广州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