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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桂芝、岳宗光等与孟金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芝,岳宗光,岳晶晶,岳园园,岳林林,孟金刚,薛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87-2号原告:赵桂芝,女,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岳宗光,男,1981年6月22日生,住鱼台县。原告:岳晶晶,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生,住鱼台县。原告:岳园园,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现住鱼台县。原告:岳林林,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鱼台县。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特别授权),男,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孟金刚,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薛露,男,汉族,1960年9月2日生,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桂芝、岳宗光、岳晶晶、岳园园、岳林林与被告孟金刚、薛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桂芝、岳宗光、岳晶晶、岳园园、岳林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芝、岳宗光、岳晶晶、岳园园、岳林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芝、岳宗光、岳晶晶、岳园园、岳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8元,由原告赵桂芝、岳宗光、岳晶晶、岳园园、岳林林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