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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隐涵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786号原告: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一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80187887。法定代表人:张宏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明,男,系原告员工。被告: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高牙村糠家湾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339915-9。法定代表人:刘安梨,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