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叶小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小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小勇,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少青,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银谷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蒋学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叶小勇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7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小勇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与气泵相关的技术特征,以及与喷油嘴相关的技术特征。附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油嘴上开设有螺旋槽”技术特征,并未对凹槽结构、形状、功能作用进行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得到设置螺旋槽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虽然光敏电阻属于常见部件,但并无证据证明将设有光敏电阻的电机供电电路应用于燃油暖风机设备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也无证据显示存在将其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本院另查明附件5说明书中记载:“为了在空气出口的下游获得有效的空气流,……旋转空气流可以通过导流叶片或凹槽而产生。”附件5的附图6中,芯元件106上设置有凹槽120,且该凹槽略有弯曲。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是否具有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中设置螺旋槽28的作用在于“气流……在油嘴芯27的螺旋槽28处产生气旋,从而形成负压”。附件5说明书、附图中已经公开了“旋转空气流可以通过导流叶片或凹槽而产生”,并公开了在芯元件106上设置略有弯曲的凹槽120。根据附件5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专利中的“油嘴上开设有螺旋槽”,并获得形成旋转空气流(气旋)以及负压的技术效果。综上,附件5已经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油嘴芯上开设有螺旋槽28”,再审申请人有关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权利要求5。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光敏电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广泛应用于电路控制。再审申请人对于光敏电阻属于常见部件亦无异议。再审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在本专利中设置光敏电阻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需要克服特定的技术困难。因此,再审申请人有关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权利要求2、5均不具有创造性,本院对于再审申请人有关权利要求2、5具有新颖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再予以评述。综上,叶小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小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代理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心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