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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长强酒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长强酒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544号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89号。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强酒楼,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新市街*号,经营者李志强,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四美村第11村民小组。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强酒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铁军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