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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强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阎军,系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家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137X1。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强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425.644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其所属的分公司、项目公司、项目部等)所有的2950万元银行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