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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小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平(绰号“锅嫖”),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郭小平在永安市名流财富广场8008KTV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8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吸毒人员赖某。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郭小平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5.证人赖某的证言;6.被告人郭小平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检测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平明知是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小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