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卫星与丁训逸、李引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卫星,丁训逸,李引蓉,鲁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356号原告:丁卫星,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训逸,男,194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李引蓉,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鲁颖,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丁卫星与被告丁训逸、李引蓉、鲁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丁卫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计2803元,由原告丁卫星负担。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姚晨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