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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华瑞破坏生产经营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9刑申5号赖华瑞:你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9刑终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再审本案并撤销原判,改判申诉人无罪。刘付日儒鱼塘蓄水过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显然不受法律保护,申诉人打开刘付日儒鱼塘闸口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不构成犯罪。申诉人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纠集三人实施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诉人有罪,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均是由于未能够排除案件之外因素导致,请贵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定再审本案,撤销原判,改判宣告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赖华瑞纠集他人故意打砸被害人刘付日儒所承包鱼塘的塘坝、铁闸,造成鱼塘设施损坏无法正常生产,已构成破坏生产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认为其行为属于紧急避危的合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请求再审,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