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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段志南与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696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标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段某某诉称,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3月承包被告德标建设公司位于米东区东山大道西侧颐和花园二期三段10号、11号楼内的内墙涂料工程。原告如约完工,被告在该工程负责人出具的“段某某人工费”的明细单上盖章确认应当支付原告的人工费金额。在被告向原告支付39000元后尚欠50874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508740元、利息9907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德标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枣庄高新区宁波路,且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段某某为被告德标建设公司提供劳务是在米东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