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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文红、赵洪志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文红,赵洪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文红,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猛、周晓雪,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洪志,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田文红与被申请人赵洪志不当得利��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05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文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以10万元玉米种子抵项被申请人的借款,被申请人认为车和玉米均是田文红抵项的10万元借款,对已超过10万元的部分也构成不当利息应返还。有赵洪志的承认,申请人无需举证。要求撤销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赵洪志诉田文红借款10万元纠纷一案中,经安阳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出具2014年5月14日(2014)安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由田文红给付赵洪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该案中并没有对玉米种子抵项借款提及。在赵洪志诉杨庆、史海利、李有庆、田文红借贷20万元纠纷一案中,杨庆答辩称玉米种子系杨庆抵顶自己欠赵洪志20万元借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庆、史海利偿还赵洪志借款2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为田文红诉赵洪志不当得利纠纷。原审判决根据在赵洪志诉杨庆等人的案件中,赵洪志、杨庆等人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主张及相关证据,对田文红不能证明系赵洪志的不当得利,主张玉米种子及车辆抵项自己向赵洪志借款10万元没有采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文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