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9123苏州和光同诚装饰有限公司与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和光同诚装饰有限公司,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123号原告:苏州和光同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78628305,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成功路155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陆坤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6946356,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海奇。原告苏州和光同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和光同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保全措施费2170元,两款合计5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