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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立广与王德华、张绍连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广,张绍连,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广被执行人:张绍连被执行人:王德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广与被执行人张绍连、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绍连、王德华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绍连、王德华应给付董立广借款24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绍连、王德华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绍连、王德华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